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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政策宣传月活动
2021年07月29日 15:32 | 来源:中新网黑龙江


  中新网黑龙江新闻7月29日电(记者姜辉)29日,哈尔滨市民政局在道里区红星广场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活动,面对面为广大群众宣讲政策,提供帮扶措施,解决实际困难。标志着哈尔滨市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月活动正式启动。

  本次活动由哈尔滨市民政局主办、道里区民政局承办,现场工作人员向广大市民就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政策进行宣传,从以前的“人找政策”转变为“政策找人”,对群众反映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做好记录,逐一耐心解答,共发放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手册1000余份。

  据了解,这次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庆建党百年为民谋利,送救助政策情暖万家”,哈尔滨市9区9县(市)在一个月内,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大走访,以多种形式深入基层宣传社会救助政策,解答群众咨询问题,广泛开展走村入户发放“救助明白卡”活动,把救助政策送到千家万户,把党中央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困难群众心坎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 百姓急难愁事“提速办”

  根据日前哈尔滨市民政局转发的《省民政厅关于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今年9月30日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成为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让百姓的急难愁事“提速办”。

  哈尔滨市民政局按照省厅相关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决定通过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压缩审核确认层级,缩短办理时间,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众办事,进一步提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据介绍,目前,哈尔滨市已有8个区县组织开展了权限下放的相关工作,其他区县将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进程。

  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放宽 更多人纳入保障范畴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同时,将原表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规范表述为“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修订后的《认定办法》适度拓展了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范围。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此外,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将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完)

【编辑:郭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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