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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锐保修期内保修被拒 哈尔滨大昌合众被指不诚信
2021年02月08日 19:34 | 来源:中新网黑龙江

  中新网黑龙江新闻2月8日电 近日,哈尔滨市易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反映,该公司在哈尔滨大昌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途锐SUV,该车辆处于保修期内,车辆不止一次出现空气悬挂报警提示的问题。最近一次该公司将车送至哈尔滨大昌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后,该4S店工作人员表示车辆进水无法免费维修,但拒绝给出鉴定结果。“大昌合众4S店的推诿,使车辆近50天无法进行有效的使用,给我们公司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和损失。”哈尔滨市易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

  消费者:车辆出现故障保修被拒 大昌合众被指“不诚信”

  哈尔滨市易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赵先生告诉记者:“2019年1月,我们公司在哈尔滨大昌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途锐SUV。2020年7月末,车辆一直出现空气悬挂报警的提示,我将车送到大昌合众4S店后,工作人员表示更换了密封圈后已经修好了,后期4S店表示更换的是气囊。”

  让赵先生没有想到的是,2020年9月25日左右,这辆车又出现了空气悬挂报警及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我们又联系了哈尔滨大昌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店表示放假期间不能维修,只能等10月8日才能跟厂家联系。9日,4S店一位理赔员表示气泵进水损坏,但不是进气口进的水,无法给我们进行免费维修。因车辆在保修期内,我想弄明白这辆车是怎么进水的,于是一直与4S店进行沟通,过了一段时间,4S店换了一个说法,表示我们的车系进气口进水,不能免费维修。如果想要维修需要2万余元。”

  无奈之下,赵先生只好把车从哈尔滨大昌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走,并找其他维修师傅查看。“维修师傅经过查看表示,气泵里面的轴承都磨损碎了,自然会出现空气悬挂报警及不工作的情况。”赵先生认为,4S店根本就没有提及轴承损坏的问题,加之告知他损坏原因前后不一,因此怀疑大昌合众4S店没有认真检查。“于是我向大昌合众4S店打了投诉电话,将我们自己发现的问题反映给大昌合众4S店,并要求4S店拿出具有一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明确的损坏原因。但是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哈尔滨大昌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只给我们一张工单,让我气愤的是,在车辆没有到场、哈尔滨大昌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没有进行再次检查的情况下,该公司在工单上明确标注了‘轴承’等上锈,而在此之前,4S店从未和我说过轴承有任何问题。”

  “哈尔滨大昌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这种做法就是不诚信。”赵先生表示。

哈尔滨大昌合众汽车维修结算单

  大昌合众:车辆维修信息不便透露 采访回复拒加盖公章

  哈尔滨易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车两次出现空气悬挂报警提示,原因是否一样?哈尔滨大昌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关于汽车进水问题给出了两种说法?易淘购买的车是否存在轴承磨损问题?哈尔滨大昌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何时发现的?如果检查出来,为何没有对易淘说明?如未检查出来,原因何在?哈尔滨大昌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何拒绝提供鉴定报告?

  为此,记者来到位于道外区先锋路上的哈尔滨大昌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市场经理张信东表示,公司不接受记者当面采访,需要发函才能进行回复。

  随后,记者将上述问题发函并加盖公章发至张信东处,张信东随后回复表示“由于所提问题涉及客户车辆维修信息,我司不便透露,但相关文件可从客户处获取。1.客户反馈2020年7月份车辆故障与2020年10月份故障原因不同,故障表现和维修方案均不同,2020年7月份车辆故障通过更换备件已经排除。2.客户车辆2020年10月2日进店检查车辆故障,直至2020年10月10日我司正式通知客户,告知车辆故障原因和维修方案,之后客户到店我店工作人员再次进行了说明。3.我司已于2020年10月30日为客户提供了检查结果书面文件,内容涉及车辆故障现象、故障代码、检查过程描述、无法索赔原因等。”

  记者注意到,该回复上没有标明回复单位的名称和公章。

  对此,记者联系张信东表示希望将该回复加盖公章。张信东表示,该回复系哈尔滨大昌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后经理的回复,完全能代表哈尔滨大昌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表示“公章仅用于对公业务往来,所以采访答复无法加盖公章”。难道接受采访不属于“对公业务”吗?记者再次询问对方,但是直至记者发稿时止,没有得到对方任何回复。

哈尔滨大昌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后经理的回复

  律师:经营者对商品质量等问题回复应真实明确

  为此,黑龙江伯都律师事务所卢正康律师表示,根据该车辆所有权人的陈述,与4S店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车辆质量保修期限,在该车辆空气悬挂出现警示标志后,车辆所有权人将车辆送至4S店进行检测和修理,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范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该条款明确了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后应当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也就是消费者有权接受良好的售后服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诚实信用的履行原则”以及五百一十一条(四)款项“即时履行”的规定,在消费者提出检测修复请求后,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不应当久拖不决。

  如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该车辆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2不符合注明产品采用的标准的或3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如《车辆买卖合同》中明确,该车辆存在的问题属于免费维修范围,4S店应当免费提供维修服务。如因消费者使用中出现问题,4S店也应当依据物价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及市场价值进行报价维修,而不能漫天要价。(完)

【编辑:郭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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