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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犯法,还敢伪造证据?罚!
2021年01月14日 14:30 | 来源:中新网黑龙江

  中新网黑龙江新闻1月14日电(郭富山)法律服务所里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虽然不是律师,但也一定是了解法律的。可是,这些人要是动起了歪脑筋,甚至是知法犯法,是不是更可气?

  近日,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欲通过伪造证据达到变更管辖法院目的,被法院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2015年,穆棱市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将一处房屋卖与张某,因为当时手头钱不够,张某向该公司出具了五年内还清购房款的欠据。可是直到2020年,张某还是没有偿还购房款。张某居住地是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受案的管辖地,穆棱市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就向阳明区法院起诉了张某。为应诉,张某聘请了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宋某为其案件代理人。

  2020年10月,宋某向阳明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居住证明一份,该证明落款单位为某区社区委员会,用以证实被告实际居住地在该区,而不在阳明区。该案不应由阳明区法院管辖。但是原告对该份证明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该份证明落款公章与某区社区委员会公章不符,且该社区未向张某出具过居住证明。经查明,宋某为了方便代理,造假居住证明。宋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

  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认为,宋某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故犯,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应当予以制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宋某作出2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公民参加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伪造证据等妨碍民事诉讼、干扰司法秩序的行为,不仅会影响法院办案质量和效率,使案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损,还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人民法院将依法严厉惩治。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应自觉敬畏法律,守住诚信诉讼的底线。(完)

【编辑:王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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